依據《擔保法》規定,結合銀行實際情況,可以質押的權利有:存單、支票、憑證式國庫券、金融債券、倉單以及本行認可的其他有價權利。
本行不接受本行股權為質押權標的。
采取質押方式的,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,應當辦理登記手續。質押合同的有關內容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執行。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執行。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。
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質押時,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。
一、保證人必須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、自然人,其它組織。
二、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,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擔保。
三、保證人應具有切實可靠的物質保障。
四、保證人所擔保的貸款額度(含其它擔保)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50%。
五、不能充當保證人的規定:
(一)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。
(二)學校、幼兒園、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,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。
(三)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,職能部門不得作為保證人。
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。保證人發生變更的,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,未經貸款人認可,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