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貸管理部門必須嚴格執行“定期檢查、到期催收、展期申請、按期收回”的制度。
一、貸款到期前30日內,客戶經理填寫《貸款到期通知書》,送達借款人簽收后作為延續訴訟時效依據。
二、貸款已到期未歸還全部本息的,客戶經理于到期日簽發《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》,分別送達借款人、擔保單位(擔保人),并按要求簽章認可后收回,由本行存檔。
三、對未辦理或未批準展期的貸款,貸款到期后一個月內,借款人仍不能歸還的,按合同規定強行收回,如為擔保貸款,要向擔保人催要,按照擔保合同約定內容,從擔保人賬戶中扣款,直到按法律程序收回貸款本息。
四、對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的違約行為,本行按照貸款合同約定的相關條款和規定,根據其具體情況分別采取信貸制裁措施,保證借款合同正常履行。
五、凡收回貸款必須按有關制度規定,認真辦理手續,做到嚴密無誤。對部分收回的貸款除按上述手續辦理外,還要結出尚欠金額。對貸款按期計息的要開具《貸款按期計息清單》計算利息。
六、凡惡意欠款不還或抵押財產可能出現風險的,本行應及時采取措施,按司法程序收回貸款。